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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
http://www.artedunet.cn  2012-6-21 11:02:00 来源: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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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设计实施方案,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认真做到招生工作“六公开”,不断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实施。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加分及单科要求,下同)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顺序按投档模式及调档比例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以下简称档案)供学校择优录取,学校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同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办法是普通高等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五条 录取工作在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全面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分本、专科批次进行。录取期间,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高等学校应增加必要的投入,充实、完善网上录取的软、硬件建设,以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及
  
  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
  
  第六条 在录取工作中,普通高等学校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普通高等学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高等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更改在《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承诺。高等学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
  
  2.加强对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普通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院)长、招生、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工作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录取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事宜。在录取前,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和上岗后的管理。录取前,须组织录取工作人员学习今年我省的艺体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新生办法,进行招生业务培训与招生纪律的教育,未经培训的,不应安排参加录取工作。
  
  3.艺术、体育类专业凡对考生单科成绩、身高或其它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须在学校《招生章程》或《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录取时不得变更。对文化单科成绩有要求的,经学校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后,须于投档前一天12:00以前,将单科成绩要求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凡不按时报送的,则视为无单科成绩要求,按正常程序投档。
  
  4.录取中,要本着对国家、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真正做到公正选才。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尊重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正确处理好志愿与分数的关系,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尊重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按比例投档足额时,学校须在所投档案中录取满额;当同批线上第一志愿所投档案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按缺额计划1:1投档,招生学校不应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在后续志愿投档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对不予录取的考生,特别是高于本专业实际录取线以上的,学校均应写明充足的退档理由;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仍坚持退档的,学校应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复议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写明退档原因,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签名,招办盖章后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备查;考生对退档有疑问,由学校负责向考生作出解释,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5.对拟录的新生名单,由学校录取组负责人审核后上载。学校录取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及时上载给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见川教考院[2012]90号文)完成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应主动与省教育考试院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录取本科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在录取前抄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专科专业及其他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本、专科新生按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执行。
  
  7.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本科层次须于7月5日12:00前,高职(专科)层次须于7月17日12:00前将一志愿《拟录取新生名单》传真至省教育考试院,并于规定时间内在网上办理录、退档的相关手续。若学校需要投放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的,须在返回一志愿拟录新生名单的同时书面提出投档申请,未提出申请的,省教育考试院不再投档。
  
  8.录取结束时,要认真处理好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凡是学校执行政策中的偏差以及工作失误所致落选的考生,学校应予以补录。对于考生不合理落选等遗留问题,学校应积极协助省教育考试院妥善解决。
  
  9.新生入校后,高校应进行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都应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考委)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权利与责任如下:
  
  1.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
  
  2.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各类专业录取新生的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由省招考委划定(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省外本科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除外)。
  
  3.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本办法和录取管理工作的需要,强化内部管理,明确各职能机构责任,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确保计算机网上录取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转。
  
  4.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招考委划定的各类别、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各学校传送考生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除包括经扫描的《考生登记表》和《考生体检卡》的图形信息,考生填报的普通高校志愿信息,高考成绩和各项政策性照顾项目等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档案应有的内容外,还含有艺术、体育专业志愿及专业单项考试成绩。
  
  5.省教育考试院于6月30日前将第一志愿填报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且计划未分到四川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和单科分以及我省录取新生文考成绩控制分数线,通知有关学校招办。
  
  6.录取前,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核定各院校的各类招生计划。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要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检查学校执行招生计划、政策和各项规定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要提请学校复议。
  
  7.录取中和录取后,省教育考试院要敦促学校处理好遗留问题,做好向学校寄送录取新生名册等工作。
  
  第三章 录取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录取期间,在省招考委的领导下,成立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考委负责人担任。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录取过程进行全面管理。录取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普通高校已设的职能组外,设立艺体招生联络组,下设录取检查组、政策咨询组、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其职能如下:
  
  1.录取检查组:负责与学校衔接;检查学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的完成情况;审核录取学校的考生退档原因并处理退档事宜。
  
  2.政策咨询组:负责各种材料的收发及管理;负责有关招生政策、录取办法等方面的咨询;按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处理高分和不合理落选考生的录取事宜。
  
  3.省外单考学校录取组:负责与省外单考学校联系;负责省外单考学校录取及其他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录取设立的其他工作组的职能见《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
  
  第四章 主要规定
  
  第九条 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必须是专业成绩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含认定我省专业统考成绩的省外学校),误填未参加专业考试或专业成绩未上线的学校及专业,其志愿无效,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填报的学校和专业志愿,以各市(州)招办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考生志愿信息库为准。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填报的学校及专业志愿顺序投档。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先录取填报了专业志愿的考生,对生源不足的专业可录取愿调配的同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有特殊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为了加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自主权,省外学校本科层次及教育部批准的省外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本、专科层次录取新生时,由省教育考试院将专业、文化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若有调档比例要求的,须在编报招生专业计划的同时将调档比例及投档模式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省内学校本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4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40%执行;省内外高职(专科)层次调档比例可在专业计划数120%以内由学校确定,学校未报的按120%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各高等学校报送的投档办法(即投档模式)和调档比例,将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投放给学校,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所投档案中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被录取考生的不录取原因,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只填报了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批次志愿未被录取同时又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艺术、体育学校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其档案转调到普招;在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将兼报了普通高校非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志愿的考生档案转调到普招,参加相应批次录取,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和规定执行。
  
  由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提前录取,考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其他学校不再录取,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未录取,而普通高校相应层次的录取还在进行的,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按考生所兼报的普通高校志愿顺序,投放给尚未结束的相应录取批次的学校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办法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对有残疾(病情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工作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思想政治品德、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当的情况下,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得仅因残疾而不录取。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不落实责任和违反招生纪律,以及今年在艺术专业考试中违反招生考试规定的学校,当年不得追加和调整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将限制或取消招生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发生差错而误录的考生,应取消其录取或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或省招生规定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高等学校不予录取: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文考、专业成绩总分实行照顾加分,达到调档线的供学校审录: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将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进行投档供学校审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个别学校,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需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第二十一条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收对口职教师资和高职班考生的录取。
  
  招生政策办法按川招考委〔2011〕6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录取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专科批次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直属的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办法按国办发[2007]34号、川府办发电[2007]48号和川教考院招[2007]2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以后,不再组织本科层次招生的补录;对专科层次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可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
  
  第二十四条 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民办高校录取考生还需出具《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普通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对未经普通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招生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五章 录取批次及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录取批次安排
  
  1.第一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5日至12日。
  
  2.第二批:省内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专科层次,录取时间为7月19日至25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流程
  
  1.录取开始的前一天,学校上网办理录取登记、网络用户身份确认、网上核对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2.在录取中,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组根据录取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拟定录取、不录取、校内调配专业处理意见并在网上进行相关操作,然后将处理结果上传省教育考试院。若录检程序判断出其中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处理操作,将把档案返给学校要求重新处理;若录检通过,表示省教育考试院已认可学校的操作。对第一志愿完不成招生任务的学校,仍按上述录取工作程序,渐次补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3.高等学校录取满额后,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需附加有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六章 录取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要进一步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规定和录取纪律者,省招考委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号令)、《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条款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制定《录取工作人员守则》,录取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不得许愿录取或在录取中内外串通,泄露录取工作情况;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第三十一条 招生高校要维护国家招生计划及录取新生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录取新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录取没有电子档案的考生;不是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电子档案,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高校以任何名义降低标准录取不该录取的考生;严禁高校避开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严禁高校超出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有关部门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校艺体招生录取退档复议意见书(略)
  
  附件2:三州、十县、二区(共60县)
  
  三州: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
  
  十县: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
  
  两区:仁和区、金口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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